衛生福利部113年度醫療區域輔導與醫療資源整合計畫需求說明書
壹、背景說明(計畫緣起):
為強化醫療照護體系對於未來全球環境趨勢及國內社會結構變遷等挑戰之應變能力,本部辦理「建構敏捷韌性醫療照護體系計畫」(計畫期程:民國110年至113年),其目標為持續保障全體國民不論身處何地,均能享有周全性(Comprehensive) 、持續性(Continuity)及協調性(Coordinated)之健康照護服務。
為整合醫療服務資源,規劃辦理「醫療區域輔導與醫療資源整合計畫」,將全國劃分為6大醫療照護區域,於各醫療區域,委託1家責任衛生局,擔任本計畫之功能性行政作業單位,並作為區域內醫療資源整合對話與協商平台,協調區域內各項資源,建立健康照護支援體系。
113年度計畫延續112年度計畫重點,依衛生醫療政策需要,加強協助區域內醫療院所落實推動分級醫療,持續整合區域內醫療服務資源,發展跨醫療區域醫療照護模式及規劃急性後期醫療照護體系,建立與發展完整性、連續性照護、雙向轉診及社區整合性健康照護網絡,或因地制宜之在地化醫療服務等作業模式,規劃區域內各類醫事人員及醫院行政人員繼續教育及相關訓練活動,提升我國相關醫事人員與非醫事人員之識能,增進照護服務之全面性,以達到建構敏捷韌性醫療照護體系計畫之目標。
醫療網分區方式如下:
- 臺北醫療區:基隆市、臺北市、新北市、宜蘭縣、金門縣、連江縣。
- 北區醫療區:桃園市、新竹市、新竹縣、苗栗縣。
- 中區醫療區:臺中市、南投縣、彰化縣。
- 南區醫療區:雲林縣、嘉義市、嘉義縣、臺南市。
- 高屏醫療區:高雄市、屏東縣、澎湖縣。
- 東區醫療區:花蓮縣、臺東縣。
貳、計畫執行工作內容(或規格內容說明):
一、計畫執行內容:
依現行醫療網分區方式,每區委託1家衛生局擔任各區責任衛生局,於6大醫療區域共計委託6案。計畫各項工作內容,應由責任衛生局會同該區域內其他衛生局及健保業務組等相關合作單位共同擬定,並且區域內各項子計畫應推展至區域內各縣市執行。另就區域發展特色,研提完整之計畫書,且可依計畫目的及區域內需求,增加工作項目,所增加內容如經審查確認為對本計畫有實質效益者,將可於審查作業獲得適當加分,且各工作項目若有協辦單位(機關),應一併列舉於計畫書中。
計畫工作項目如下:
(一) 設置該醫療區域醫療網運作之功能性行政單位:
- 與醫療區域內各衛生局、健保業務組主管等醫療行政相關機關、醫療機構、醫事團體、及相關社區機構等建立業務聯繫管道,並定期辦理聯繫會議,檢討業務成效。
- 配合本部業務需求,參加相關業務聯繫會議,辦理強化區域內醫療資源運用效益及輔導醫療機構提升服務品質等相關事項。
(二)各醫療區域均應辦理下列必選項目,另視所在區域需求,得另自選1項特色項目,惟不得與本部其他計畫內容重複。
(三) 辦理醫事人員繼續教育及非醫事人員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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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象:所屬醫療區域之醫事人員及非醫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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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採實體或視訊方式辦理,並訂定課後評量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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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辦理之課程應協助申辦醫事人員繼續教育積分作業,若有需要亦請協助申請公務人員終身學習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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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區域內各衛生局及醫事團體等合作規劃辦理。應包括下列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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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實際面臨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相關人員(含衛生局人員)就實務案例規劃,並推動辦理教育訓練(含病歷撰寫品質、關懷服務、調處、爭點整理等)。課程內容應有初階及進階之區分,以利新進及資深人員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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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基層醫療機構提供安寧緩和醫療服務,辦理生命末期臨終照護及安寧緩和醫療相關課程,並鼓勵衛生所或偏遠地區基層醫療人員取得健保安寧居家療護乙類資格,了解生命末期照護,醫病關係的建立與溝通能力的重要性。參考112年區域內參與相關教育訓練人數,訂定113年參加訓練之目標醫事人員,並研訂目標族群完成相關訓練之達成率,協助辦理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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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有關家暴、兒虐及性侵之通識教育訓練,可結合家暴安全防護網計畫及兒少保護區域醫療整合中心計畫辦理相關課程,以強化基層醫事人員辨識敏感度及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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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各類醫事人員之性別教育(包含尊重多元性別)課程與病人隱私權維護相關法規訓練,並使其瞭解國際公約及世界衛生組織之性別主流化策略,以利性別友善醫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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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依據醫療資源現況,訂定至少2項結果面指標並評核教育訓練成效。
(四) 配合法規或政府政策推廣、輔導等,第1項為必須辦理項目,其餘項目至少辦理1項:
- 為提供新住民友善就醫環境,結合各區相關單位已完成培訓之通譯人員名單,並將其資訊公布於各區網站,供醫療院所運用,以降低新住民就醫障礙。
- 推廣公共場所落實AED設置、登錄、維護管理,以及鼓勵公共場所辦理安心場所認證,提升公共場所AED效能,並普及急救與災難教育訓練,擴大社區參與,藉由災難緊急救護教育訓練相關教材,落實民眾救人救己的急救能力,強化社區防災工作。
- 為保障聘僱醫師勞動權益、維護民眾就醫權益及確保醫療體系健全發展,加強宣導醫師與醫療院所間若發生勞資爭議,或有勞動權益受損之情事,非僅限於適用勞動準法之醫師,皆可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相關規定,檢具相關具體事證,向所在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請調解,或可依勞動事件法向法院提起訴訟。
- 為降低外籍人士就醫障礙,請加強醫療院所推動友善就醫環境及服務流程,並善用本部製作之多國語言表單、臨床醫療流程圖卡,及移民署「通譯人員資料庫」等資源,協助非本國籍者就醫。
- 辦理病人自主權利法及心臟死後器官捐贈相關推廣活動,鼓勵國人提升尊重病人醫療自主及器官捐贈觀念。
(五) 臺北區應辦理全國醫療區域輔導與醫療資源整合計畫年終成果發表會議,展現各區域計畫執行成效,提供各醫療區域之溝通與意見交流機會。會議之議程、專題演講主題與講師名單、討論提案、出席人員與機構、及相關發文資料等,應先經本部同意,開會通知則由本部寄發。
(六) 其他本部臨時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