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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歷年作業要點
 
 


行政院衛生署97年度醫療區域輔導與醫療資源整合計畫作業要點

壹、
行政院衛生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推動「全人健康照護計畫」,建立以社區為主體之衛生醫療體系,加強整合各區域之醫療資源,提昇醫療服務品質與發展整體性、持續性與方便性之醫療照護網絡,特訂定本要點。
貳、
本要點所稱醫療區域輔導與醫療資源整合計畫其執行權責單位劃分如下:
 
一、
依據中央健康保險局各分局所配合之行政區劃分為六大醫療區域,包括:台北醫療區:
 
基隆市、台北市、台北縣、宜蘭縣;北區醫療區:桃園縣、新竹市、新竹縣、苗栗縣;
 
中區醫療區:台中市、台中縣、南投縣、彰化縣;南區醫療區:雲林縣、嘉義市、
 
嘉義縣、台南市、台南縣;高屏醫療區:高雄市、高雄縣、屏東縣、澎湖縣;
 
東區醫療區:花蓮縣、台東縣。
二、
六大醫療區域應成立「醫療區域管理委員會」,並由該區域內學者專家、衛生機關、
 
健保分局、醫療機構、醫事團體及醫療業務有關機關團體代表組成,負責協調、輔導
 、整合及監督各該區域責任機構之區域輔導業務。委員會之設置,應依「全人健康照
 
護」計畫各「區域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辦理(如附件一)。
三、
各區域由責任衛生局負責協調指定「責任醫院」,賦予區域內醫療資源整合、醫事人
 
力繼續教育、民眾衛生教育、醫療品質提昇與配合本署相關醫療政策等任務,並責請
 
責任機構提報執行計畫書報署審查核定。
參、
九十七年度醫療區域輔導與醫療資源整合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係以輔導醫療機構建立以病人為中心之醫療照護模式、促進病人安全、強化社區醫療體系、營造厝邊好醫師及社區好醫院之醫療環境為目標。計畫內容包括下列工作項目,本計畫所列工作項目之重點事項應達到所列標準,配合事項則視需要辦理。
肆、
計畫工作項目如下:
 
一、
協助辦理各類醫事人員繼續教育及醫院內非醫事人員教育訓練等課程
 
(一)
重點事項:
 
1.
協助與協調區域內衛生局,建立並執行區域內執業之各類醫事人員繼續教育現況
  
之督導考核作業。
 
2.
協調與規劃區域內各類醫事人員(如藥事人員、護理人員、醫事放射人員、醫事
  
檢驗人員、物理治療人員、職能治療人員等)之繼續教育課程,並應加強各類新
  
進醫事人員職前訓練。
 
(二)
配合事項:
 
1.
辦理醫院內非醫事人員教育訓練活動,例如新版CPR、傳染病、中老年病(如糖
  
尿病、心臟病、中風、腎臟病等)、癌症篩檢與照護、安寧緩和醫療與院內感染
  
、醫院緊急災害應變措施(職前訓練)及生物安全防護與應變等議題,並輔導醫
  
院建立職前訓練查核表。
 
2.
辦理醫療機構負責醫師及相關主管熟悉管理機制、以病人為中心、病人安全作業
  
與醫學倫理之相關訓練,以及衛生政策、二代健保與新版CPR等宣導。
 
3.
協助緊急醫療救護、復健醫療、長期照護、精神醫療,及血液供輸等特殊醫療服
  
務系統人員培訓。
二、
輔導醫療機構促進病人安全
 
(一)
重點事項:辦理醫療品質標竿學習課程。
 
1.
標竿學習之課程內容應參照下列配合事項,並至少應包含整合性醫療、團隊醫療
  
、落實醫院評鑑基準等項目。
 
2.
標竿學習課程至少應超過6小時,其中參訪行程不得超過3小時。
 
3.
上半年度醫療區域應選取至少一家醫院辦理區域內各醫院之標竿學習課程;下半
  
年度,每縣市應至少選取一家醫院辦理該縣市內各醫院之標竿學習課程。
 
4.
各醫療區域應訂定本年度區域內各層級醫療院所應完成標竿學習之比例與進度,
  
並於期末報告表列完成進度。
 
(二)
配合事項:
 
1.
輔導醫療機構建置內部事件通報制度與危機管理機制。
 
2.
輔導醫療院所落實執行安全作業指引及病人安全工作目標。
 
3.
辦理各類醫事人員重視病人安全及提升醫療品質之教育訓練。
 
4.
辦理洗手活動之宣導,尤應落實加強宣導醫護人員與病人接觸前應落實洗手。
 
5.
加強輔導醫療院所建立院內感染控制制度、化學治療安全及新興傳染病防治與
  
生物安全防護與應變等。
三、
建構以病人為中心之醫療照護模式
 
(一)
重點事項:辦理醫療品質標竿學習課程。
 
1.
標竿學習之課程內容應參照下列配合事項,並至少應包含整合性醫療、團隊醫療
  
、落實醫院評鑑基準等項目。
 
2.
標竿學習課程至少應超過6小時,其中參訪行程不得超過3小時。
 
3.
上半年度醫療區域應選取至少一家醫院辦理區域內各醫院之標竿學習課程;下半
  
年度,每縣市應至少選取一家醫院辦理該縣市內各醫院之標竿學習課程。
 
4.
各醫療區域應訂定本年度區域內各層級醫療院所應完成標竿學習之比例與進度,
  
並於期末報告表列完成進度。
 
(二)
配合事項:
 
1.
辦理以「病人為中心」教育訓練,以加強醫療機構醫事人員提供以「病人為中
  心」的醫療服務,重視品質觀念,並落實執行。
 
2.
輔導區域內醫院建立「跨科別」與「跨專業」之整合性醫療服務。
 
3.
輔導區域內醫院加強醫病溝通及醫療團隊合作之訓練,推展團隊醫療模式。
 
4.
組成醫院輔導團隊,尤應協助地區醫院提供以病人為中心之醫療照護,符合
  
新制醫院評鑑基準規定,通過定期不定時追蹤訪查,以改善各區域之醫療品
  
質及服務水準。
 
5.
輔導區域內提供癌症篩檢、診療醫院,落實「癌症診療品質保證措施準則」
  
規定事項。
 
6.
加強區域內醫療機構與社區癌症病友團體之連結,並落實執行癌症病友社區
  
化照護。
 
7.
輔導糖尿病共同照護網,提昇糖尿病照護品質。
四、
強化社區醫療體系,營造厝邊好醫師,社區好醫院之醫療環境
 
(一)
協助協調區域內衛生局執行督導考核,並將下列重點事項納入督考指標。
 
(二)
重點事項:
 
1.
建立基層醫療品質評核制度,強化社區醫療品質。
 
2.
強化基層院所橫向合作機制,建置區域性臨床檢驗中心、社區藥局、社區
  
防疫與保健門診等,以促進基層醫療資源整合。
 
3.
加強控管醫療資源分布、強化病床使用效益,建立區域內病床資源協調機制。
 
4.
強化社區醫療體系對癌症、中老年病(如糖尿病、心臟病、中風、腎臟病等)
  
、早期症狀及安寧緩和醫療理念之宣導(至少2項)。
 
(三)
配合事項:
 
1.
強化社區醫療群與社區公衛群功能,協助組成區域共同照護及社區志工網絡;
  
尤其因應登革熱或禽流感之可能入侵,加強平時防疫之模擬演練,落實發揮社
  
區防疫功能。
 
2.
運用基層醫療品質訪查基準,辦理社區醫療群之診所及衛生所之實地訪查。
 
3.
輔導地區醫院參與社區醫療,加強與診所醫師建立聯合執業共同照護模式。
 
4.
辦理基層醫師繼續教育及輔導基層醫師接受全人醫學繼續教育成為家庭醫師。
五、
落實雙向轉診制度
 
(一)
協助協調區域內衛生局執行督導考核,並將下列重點事項納入督考指標。
 
(二)
重點事項:
 
1.
修訂「雙向轉診轉檢作業要點」及「雙向轉診轉檢之醫療機構手冊」,
  
並於各區網站公告及提供下載。
 
2.
協助推廣醫院施行出院準備服務計畫,建立病人住院日審查制度,推動重症
  
、難症病患及結核病個案出院後之個案管理。
 
3.
利用轉診轉檢資訊系統,對區域內各醫療院所轉出、轉入病人與院所別…等
  
資料,製作統計月報表。
 
4.
配合協助建置推廣社區醫療群與社區公衛群,落實推動雙向轉診,逐步建立
  
本土化家庭醫師制度。
 
(三)
配合事項:
 
1.
加強基層診所醫師與醫院垂直整合,建立診所醫師轉介病人至醫院診治後,
  
轉回診所之後續追蹤機制。
 
2.
協調區域內各級醫療機構辦理雙向轉診、轉檢制度,並訂定目標值、定期檢
  
討及評估歷年成效。
 
3.
醫療機構應指定專人或專責單位辦理轉診業務,並應將處理結果及建議轉知
  
原醫療單位。
 
4.
定期舉辦轉診 / 轉檢相關人員訓練,並記錄辦理受訓場次與人數資料。
 
5.
定期舉辦轉診 / 轉檢以及推廣家庭醫師制度之民眾衛教宣導活動,並記錄受
  
訓場次與人數。
 
6.
各區得評選辦理轉診、轉檢績優單位,並予以公開表揚。
六、
辦理94年度至97年度區域輔導暨資源整合計畫辦理績效評估
 
(一)
彙整並檢討區域內94年度至97年度辦理之相關計畫績效。
 
(二)
所作之跨年度報告,各計畫項目應分列質性與量化績效評估指標。
七、
其他區域輔導及醫療資源整合配合事項
 
(一)
推動全人醫療照護,加強初級照護、二級醫療與三級醫療、復健醫療、老人
  
整合性醫療服務、老人長期照護與安寧照護等醫療機構之資源整合。
 
(二)
協助推動緊急醫療救護、偏遠地區與山地離島地區醫療、中老年病共同照護網
  
(如糖尿病等)、復健醫療、長期照護、精神醫療(包括加強推動自殺防治、
  
憂鬱症共同照護網及精神病患社區關懷照護計畫)、血液供輸及癌症照護品質
  
等特殊醫療服務。
 
(三)
協助宣導社區醫療群、社區公衛群、二代健保與相關衛生醫療政策工作。
 
(四)
建立民眾珍惜健保資源、正確就醫觀念、自我健康管理、加強癌症防治、
  
中老年病防治、新版CPR、自殺防治與生物安全防護概念與器官捐贈、
  
醫療品質資訊公開宣導等。
 
(五)
配合推動衛教門診及制度,推展老年防跌衛教。
 
(六)
其他各項提升醫療品質活動及計畫,例如全面品質管理方案、品管圈/醫品圈活動
  
方案、學習型組織方案、臨床路徑與實證醫學等。
伍、
畫經費運用原則:
一、
經費編列原則:本計畫經費應依「行政院衛生署經費收支處理要點(如附件二)」
「行政院衛生署補助款項會計處理作業要點(如附件三)」、「計畫經費使用範圍及
編列標準(如附件四)」編列。另有關人事相關之經費編列應請比照「行政院衛生署
及附屬機關研究計畫助理人員工作酬金支給基準表」、「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
專題研究計畫助理人員約用注意事項」(附件五)」等相關規定編列辦理。
二、
經費動支及變更原則:
(一)
計畫預算經核定後,請依核定範圍內支用。
(二)
如因實際需要擬變更經費時,應由責任機構提出經費變更申請,由本署審核同
 
意後始動支。計畫經費變更以一次為限,且計畫執行期限屆滿前一個月內不得
  
申請經費變更。
 
(三)
費核銷原則:責任機構於97年12月20日前,依據「行政院衛生署補助款項會
  
計處理作業要點(附件三)」規定,將經費收支明細表3份(正本)函送本署辦
  
理核銷,如有賸餘款應一併繳回,至於責任機構如屬公立醫院,則原始憑證請自
  
行妥善保存俾備審計單位審核。至於其他核銷之注意事項如附錄。
陸、
本醫療區域輔導計畫應由六大區責任衛生局會同該區區域管理委員會,協商確定本計畫之責任
 
機構(醫院),並輔導責任機構依據本案工作要點擬訂年度計畫書(計畫書格式如附件六)。
 
又本案計畫書(含自我考評表),應經該區醫療區域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函送本署核辦。
柒、
各醫療區域輔導計畫之考評,應由責任機構分期初、期中及期末辦理,期初應先訂定自我考評
 
表之考評指標、量化目標,及配合等項目後,依據本署審核通過後之自我考評表與計畫書,
 
經各醫療區域管理委員會督導,於期中(6月底)及期末(12月底)填列自我考評表之考評結果。
捌、
各醫療區域輔導計畫承辦單位(責任機構)應於年度結束後一個月內,將經各醫療區域管理委
 
員會與責任衛生局審議通過後之執行成果報告書(含自我考評表)執行成果報告暨電子檔案
 
乙式5份予本署,俾供本署評估計畫執行情形。
玖、
本要點辦理期間自97年1月1日至97年12月31日止。
 

雲林縣衛生局112年度責任衛生局(執行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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