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 行政院衛生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推動「新世代健康領航計畫」(97年12月2日奉行政院核定),辦理區域輔導與資源整合,分別於全民健保六大醫療照護區域,實施醫療區域輔導計畫,並依據各區域民眾之醫療需求,發展整體性、持續性與方便性之醫療照護網路,以加強區域內醫療機構交流合作與提升區域醫療水準,特訂定本要點。 |
貳、 | 本要點所稱醫療區域輔導與醫療資源整合計畫其執行權責單位劃分如下: |
| 一、 | 依據中央健康保險局各分局所配合之行政區劃分為六大醫療區域,包括: | | 1. | 台北醫療區:基隆市、台北市、台北縣、宜蘭縣、金門縣、連江縣。 | 2. | 北區醫療區:桃園縣、新竹市、新竹縣、苗栗縣。 | 3. | 中區醫療區:台中市、台中縣、南投縣、彰化縣。 | 4. | 南區醫療區:雲林縣、嘉義市、嘉義縣、台南市、台南縣。 | 5. | 高屏醫療區:高雄市、高雄縣、屏東縣、澎湖縣。 | 6. | 東區醫療區:花蓮縣、台東縣。 |
| 二、 | 各醫療區域應推舉一「責任衛生局」,負責協調區域內學者專家、衛生機關、中央健康保險局分局、醫療機構、醫事團體及醫療業務有關機關團體代表等,組成各「區域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 | 三、 | 委員會依區域特性及需求規劃、協調與督導各該區域之區域輔導及醫療資源整合作業模式,並協調相關單位推動計畫。委員會之設置,應依新世代健康領航計畫各「區域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辦理。 | 四、 | 委員會應協調指定一醫院,設置功能性行政作業單位,擔任執行本計劃之「責任醫院」,並提報年度計畫報署審查核定。另下一年度選定辦理年終檢討會之責任醫院併同年終檢討會計畫報署審查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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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 | 九十九年度醫療區域輔導與醫療資源整合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係以提升區域管理委員會功能、發展具備區域特色之「全人照護」及「以病人為中心」之醫療模式、促進病人安全、醫療照護整合及提升醫療品質為目標。計畫內容包括下列工作項目。 |
肆、 | 本計畫工作項目如下: |
| 一、 | 輔導醫療機構提升病人安全與醫療品質、建構以病人為中心之照護模式 | | 1. | 辦理病人安全及醫療品質標竿學習課程與訓練。 | | ◎標竿學習之課程內容至少應包含病安週、病人安全工作目標及手部衛生(參考WHO5大洗手時機)及以病人為中心等項目。
◎組成醫院輔導團隊,尤應協助地區醫院提供以病人為中心之醫療照護,符合新制醫院評鑑基準規定;輔導區域內醫院加強醫病溝通及醫療團隊合作之訓練,推展團隊醫療模式,以改善各區域之醫療品質及服務水準。
◎提升身心障礙者、弱勢族群及外籍人士等醫療照護品質。辦理性別平等、保護病人隱私、醫療指標等項目之教育訓練,提升醫事人員醫療照護品質概念。
◎標竿學習課程至少應超過6小時,其中參訪行程不得超過二分之一。
◎上半年度醫療區域應選取至少一家醫院辦理區域內各醫院之標竿學習課程;下半年度,每縣市應至少選取一家醫院辦理該縣市內各醫院之標竿學習課程。
◎各醫療區域應訂定本年度區域內各層級醫療院所應完成標竿學習之比例與進度,並於期末報告表列完成進度。
| 2. | 各醫療區域應訂定本年度區域內各層級醫療院所應完成標竿學習之比例與進度,並於期末報告表列完成進度,並協調區域內衛生局執行督導考核。 | 3. | 輔導醫療院所落實99年度病人安全工作目標。 | 4. | 推廣及協助區域內醫療機構推動電子病歷制度,建構健康照護數位化及推動醫療紀錄無紙化作業模式。 | 5. | 輔導加強醫事機構作業品質,藉由區域內醫事機構參與醫療品質活動及計畫,例如全面品質管理方案、品管圈/醫品圈活動方案、學習型組織方案、臨床路徑與實證醫學等,及擴展以實證醫學為基礎之醫療品質與病人安全改善措施,促進醫事機構品質機制之健全運作。 | 6. | 其他醫事機構病人安全或醫療品質提升方案(醫事檢驗所及醫事放射所之檢驗品質提升計畫),促進醫事機構品質機制之健全運作。 |
| 二、 | 輔導區域內醫療機構施行整合性照護與雙向轉診制度: | | 1. | 整合區域內醫療資源,加強控管醫療資源分布、強化病床使用效益,建立區域內病床資源協調機制及健全之轉診網絡,簡化重症轉診流程。 | 2. | 整合區域內各醫療機構就醫資訊,加強就醫資訊透化,增進民眾就醫便利性。配合本署推動整合性照護模式,減少跨區醫療。 | 3. | 輔導區域內醫院建立「跨科別」與「跨專業」之整合性醫療服務(例如老年用藥門診或用藥諮詢等相關服務)。 | 4. | 協助組成區域共同照護及社區志工網絡;尤其因應登革熱或新興傳染病(如H1N1新型流感)之可能入侵,加強平時防疫之模擬演練,落實發揮社區防疫功能。 | 5. | 輔導地區醫院參與社區醫療,加強與診所醫師建立聯合執業共同照護模式,建立診所醫師轉介病人至醫院診治後,轉回診所之後續追蹤機制,並訂定目標值、定期檢討及評估歷年成效。 | 6. | 強化基層院所橫向合作機制,輔導建置區域性臨床檢驗中心、社區藥局、社區防疫與保健門診等,以促進基層醫療資源整合。 | 7. | 利用轉診轉檢資訊系統,修訂「雙向轉診轉檢作業要點」及「雙向轉診轉檢之醫療機構手冊」,建立區域內轉診作業規範,協助醫療區域執行雙向轉診作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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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 | 協助辦理基層醫事人員繼續教育及非醫事人員教育訓練 |
| 一、 | 對象:基層醫療機構醫事人員(含新增聽力師、語言治療師及牙體技術師)及非醫事人員。 | 二、 | 建議辦理課程內容: | | 1. | 醫院緊急災害應變措施 | 2. | 新興傳染病(如H1N1新型流感)之防治 | 3. | 用藥安全(含抗生素之管制及使用教育) | 4. | 年度病人安全目標 | 5. | 衛生政策、法規及健保政策(如整合性照護制度)宣導 | 6. | 新版CPR課程 | 7. | 門診醫療隱私維護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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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 其他區域輔導及醫療資源整合配合事項 |
| 一、 | 協助推動緊急醫療救護,強化區域內急重症照護與落實區域內醫院緊急災害之應變及照護能力,推動下列事項: | | 1、協助推動醫院緊急醫療能力分級評定。
2、協助推動急性腦中風照護中心,急性冠心症照護中心及重大外傷照護中心、高危險妊娠與新生兒照護等急重症照護服務。
3、協助推動區域化學災害(含毒化災)與核子事故災害(含髒彈)緊急醫療救護系統。
4、協助推動區域內醫院緊急災害應變落實推動事宜。
5、協助醫療院所推動CPR+AED (心肺復甦術加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之訓練以利本署施行認證。 | 二、 | 依據本署98年7月27日衛署醫字第0980261420號令頒「身心障礙者特別門診管理辦法」(辦法如附件一)。配合辦理身心障礙者特別門診醫院之指定及輔導。 | 三、 | 並依本署98年9月10日衛署醫字第0980262349號公告「門診醫療隱私維護規範」,請輔導轄內醫療機構確實遵守辦理,以保障病人及醫事人員隱私維護之權利(辦法如附件一)。 | 四、 | 病人權益事項: | | 1. | 輔導區域內醫院對於民眾回診看檢查(驗)報告,及持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至醫療機構請領藥品,其應提供之服務: | | (1)對於民眾回診看檢查(驗)報告,若屬追蹤性質之常規檢查或檢驗,請輔導區域內醫院,宜配合病人之回診複查時間,妥適安排,以減少單純為看報告之回診,仍須支付掛號費用,造成民眾之不便及負擔。民眾至醫院如僅為了解檢查(驗)之結果,並未看診,為保障其知的權利及減少其就診之負擔,亦併請輔導區域內醫院,提供民眾此項查詢服務,並且免再收取掛號費用,或同屬行政管理費用之「病歷調閱費」,同時不得收取診療相關費用。另亦請其輔導區域內醫院,主動免費提供告知病人檢查(驗)結果之服務,以避免檢查(驗)結果正常之民眾再度複診。
(2)對於民眾持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至醫療機構請領藥品,若無看診且醫療機構亦無調閱病歷之事宜,請輔導區域內醫療機構,不得收取同屬行政管理費用之「掛號費」或「病歷調閱費」等費用。 | 2. | 請輔導區域內醫療機構確實依醫療法第22條之規定,及衛生署所定之收據參考格式,開立載明收費明細項目之收據。 | | (1)如醫療機構原所提供收據之收費項目,已較衛生署所定之參考格式更為詳盡,採用原有收據格式,並無不可;惟如原所提供收據格式,較衛生署所定之參考格式粗略,應依衛生署參考格式所列基本項目酌予修正。
(2)醫療機構如為節省紙張列印成本,對於該次就醫未產生之費用項目,亦可免予臚列。且為避免病人資訊外流,對病人基本資料項目亦可酌情臚列,以可辨識病人身分為原則。 | 3. | 鼓勵醫療院所主動提供民眾中文化病歷,尤以下列相關表單為優先推動內容: | | (1)病歷摘要
(2)治療計畫
(3)診斷證明書
(4)死亡證明書
(5)手術說明書
(6)手術同意書
(7)麻醉同意書
(8)藥袋
(9)檢查報告。(例如:胃鏡、超音波、X光、電腦斷層、核磁共振…等)之結論
(10)疾病衛教單
(11)疾病飲食衛教單
(12)「檢驗報告」(中英文併列之方式呈現)
(13)轉診單 | 4. | 輔導醫療機構建立性騷擾事件申訴管道與調查處理原則,以及標示「拒絕性騷擾」等宣導標章或海報,加強防治性騷擾。 | 5. | 加強病人參與病人安全相關議題。 |
| 五、 | 辦理區域輔導暨資源整合計畫績效評估: | | 一、 | 辦理99年度區域輔導暨資源整合計畫績效評估。 | 二、 | 研議醫療區域辦理98至101年之區域輔導計畫績效評估策略,建立成效評比模式。 | 三、 | 各計畫項目應分列質性與量化績效評估指標。 | 四、 | 按月陳報經費執行結算與計畫執行進度查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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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 本計畫經費運用原則 |
| 一、 | 經費編列原則:本計畫經費應依「行政院衛生署經費收支處理要點」(如附件二)、「行政院衛生署補助款項會計處理作業要點」(附件三)、「計畫經費使用範圍及編列標準」(附件四)編列。另有關人事相關之經費編列應請比照「行政院衛生署及附屬機關研究計畫助理人員約用注意事項」、「行政院衛生署及附屬機關研究計畫助理人員工作酬金支給基準表」、「行政院衛生署及附屬機關研究計畫約用專任助理雇主應負擔勞保及健保費用基準表」(附件五)等相關規定編列辦理。 | 二、 | 經費動支及變更原則: | | (1) 計畫預算經核定後,請依核定範圍內支用。
(2) 如因實際需要擬變更經費時,應由責任機構提出經費變更申請,由本署審核同意後始動支。計畫經費變更以一次為限,且計畫執行期限屆滿前一個月內不得申請經費變更。
(3) 經費核銷原則:責任機構於99年12月20日前,依據「行政院衛生署補助款項會計處理作業要點(附件三)」規定,將經費收支明細表乙式3份(正本)函送本署辦理核銷,如有賸餘款應一併繳回,至於責任機構如屬公立醫院,則原始憑證請自行妥善保存俾備審計單位審核。至於其他核銷之注意事項如附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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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 | 本醫療區域輔導計畫應由六大區責任衛生局會同該區域管理委員會,輔導責任機構(醫院)依據本案工作要點擬訂年度計畫書(計畫書格式如附件六)。又本案計畫書(含自我考評表),應經該區域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函送本署核辦。 |
柒、 | 各醫療區域輔導計畫之考評,應由責任機構分期初、期中及期末辦理,期初應先訂定自我考評表之考評指標、量化目標,及配合等項目後,依據本署審核通過後之自我考評表與計畫書,經各區域管理委員會督導,於期中(6月底)及期末(12月底)填列自我考評表之考評結果。 |
捌、 | 各醫療區域輔導計畫承辦單位(責任機構)應於年度結束後一個月內,將經各區域管理委員會與責任衛生局審議通過後之執行成果報告書(含自我考評表)執行成果報告暨電子檔案乙式5份予本署,俾供本署評估計畫執行情形。 |
玖、 | 本要點辦理期間自99年1月1日至99年12月31日止。 |